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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建立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暂行规定
2011-06-02 | 文章来源: 党委          【 】【打印】【关闭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有关要求,帮助生活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党组织对于党员的关心帮助,所党委参照沈阳分院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建立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若干规定”,就我所建立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出发点

建立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利用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党员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帮助生活困难党员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心和关怀。

建立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它只能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帮助部分困难党员解决一定困难,它不是解决党员生活困难问题的唯一办法。

二、申请救助基金的对象范围

凡组织关系在我所的党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1.生活困难的老党员;

2.因患重病、大病,医疗费自费部分数额较大对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党员;

3.因遇不可抗拒的事件(遇险、车祸、火灾等)对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党员;

4.因其它特别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

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所党委每年从按规定留存的党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提取资金的具体数额由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未来将不断探索增加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渠道。

四、救助基金的审批发放程序

对于救助基金的审批由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负责。审批小组成员由各党总支、党支部推荐,所党委会讨论确定,并随所党委换届而进行调整。

凡符合申请救助基金条件的党员,本人可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列出家庭收入和生活困难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单据或证明材料。党支部根据本规定,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审批小组审批。

各党支部要切实关心本支部党员的生活,对确有较大生活困难需要帮助而本人从严要求自己未提出申请的党员,支部在征得党员本人同意后,应协助生活困难党员填写《申请表》。

审批小组授权党办负责接收生活困难党员提交的《申请表》,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审批小组一般情况下于每年“七一”前集中进行一次讨论审批,根据所党委每年批准的救助基金总额,审批发放生活补助金人员名单及具体金额。通常情况下每名生活困难党员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遇有特殊情况审批小组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审批和发放工作。每年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发放实施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所内公布,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五、附则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的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对每一个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党员,及时献上一片爱心,尽到一份责任。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结合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发放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所党委提合理化建议,以便更好地做好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工作。

本规定由所党委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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