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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关于院属事业单位(研究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2004-12-27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1995年3月9日)
  1.院属各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属事业编制的,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一律不准取酬。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买卖股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3.不准到所属单位和经济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把业务活动中收取的中介费、管理费、服务费、礼金等据为己有。
  5.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公司;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公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在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中应按规定程序和政策规范办理,不准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7.不准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国。
  8.不准违反国家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属自筹资金的住宅按有关规定分配,不准侵占职工群众的利益
  9.不准超过单位经费承受能力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摘自中国科学院党字〔95〕00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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