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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06-28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中纪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经中央纪委认真研究,制定了这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各级纪检机关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纪委
2007年5月29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更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于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针对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有利于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中央纪委将于6月8日召开会议,专门部署贯彻落实《规定》的相关工作。各级纪检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作用,抓好学习贯彻。要专门安排时间,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进行认真学习,对照《规定》开展自我检查,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机关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把贯彻落实《规定》,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i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了解掌握贯彻落实《规定》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明确政策界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协助党委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规定》发布后拒不纠正,或者在《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对主动说清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要求从宽处理。中央纪委将在今年下半年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贯彻执行《规定》的同时,各级纪检机关要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0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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