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年来执行《中国科学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管理暂行规定》的实践,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对 象
第一条 根据王宽诚教育基金为民族振兴与国家昌盛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资助宗旨,我院确定该基金会贷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级研究人员和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条 根据派遣出国的目的、方式和身份的不同,具体资助下列人员:
1.高级访问学者
我院的正、副研究员,正、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可申请基金会资助,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基金会资助期限为半年至一年。
2.访问学者
我院优秀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可申请基金会资助,以访问学者身份赴国外进修;我院优秀的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基金会资助,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我院优秀的在学博士生可申请基金会资助,以访问学者身份和中外教授联合培养博士的方式学习。基金会对访问学者的资助期限为一年。
3.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我院优秀的硕士毕业生,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者,可申请基金会资助到国外著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但须获得对方免交学费的奖学金。基金会资助期限为三年。
4.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科技人员
我院正、副研究员、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和少数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申请基金会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章 审 批
第三条 我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可参照我院《公费派遗出国留学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获得基金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均统一纳入院公费出国留学派遣计划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加以实施,以确保这些出国项目的高质量。
第四条 按照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资助的有关要求和我院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由各单位的学术(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专业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学术(专业)委员会应优先选择那些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的项目作为考虑对象。
第五条 在单位的学术(专业)委员会初步选定项目后,由申请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申请表》,经单位对申请人和项目进行全面审核,于每年十月底前分别将出国留学的《申请有》和参加国际会议的《申请表》寄送院教育局和院国际合作局,进行综合评选。
第六条 根据基金会向我院提供的下一年度资助金额由中国科学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管理小组审核综合评选结果。管理小组在审核过程中要取得我院有关业务局的配合,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于次年二月底前向王宽诚教育基金会报送《中国科学院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申请项目一览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资助项目在获得王宽诚教育基金会批准后,由我院教育局向被录取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我院出国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八条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资助是从基金会批准的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年内派出有效。
第三章 经 费
第九条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将其批准项目的资助金额通过银行汇至我院,由我院统一管理使用,其使用方式与我院公费出国项目合作方式相同。
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的贷学金是批准年限内的国外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基金会对出国留学人员资助的国外生活费标准略高于国家公费标准。主要国家的月生活费标准为(编者注:以下标准为1989年的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新的生活费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获基金会贷学金资助的人员不得另向该基金会提出任何经费待遇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获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贷学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应遵守我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应遵守我院有关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派遣单位要帮助留学人员或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人员在出国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教育他们按批准的出国项目计划努力工作和学习,协助我驻外使、领馆加强与他们的联系。
第十四条 获贷学金资助的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三个月、其他留学人员在国外工作或学习六个月后,应将出国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成果和下一步工作的设想,以书面形式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院教育局报告。
第十五条 获贷学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应严格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不得自行修改计划或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遇事要就近向我使、领馆请示,按使、领馆和国内的决定行事。
第十六条 获贷学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员在国外工作、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中、发表论文或作学术报告时,必须明确地以适当方式表示对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资助的谢意。致谢的英文格式可为:The author gratefully acknowledges the support of K. C. Wong Education Foundation, Hong Kong.
第十七条 出国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贷学金项目到期完成后,均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连同已发表或待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报告等副本一式两份分别寄送院教育局和国际合作局。上述资料经过分类汇总并经院管理小组审核后,报送王宽诚教育基金会。
第十八条 如获基金会贷学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国外不认真按贷学金项目所要求的内容工作或学习,擅自拖延回国时间,或回国后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则要求他们如数偿还所用的贷学金。
第十九条 王宽诚教育基金会以贷学金方式资助,其目的在于鼓励获资助者学成回国,贡献所学。凡能符合上述要求,回国后做出成绩者,经院管理小组审核,可视其已尽了义务,即已尽了偿还贷学金的责任。
新的生活费标准(1997年)
英 国 400万磅(伦敦地区450英磅)
美 国 660美元(普访),772美元(高访)
西 德 1350马克
加 拿 大 810加元
澳大利亚 800澳元
日 本 10万日元(普访),12万日元(高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