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因公短期出国交流,在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1.公派短期出国者,个人接到邀请后,要尽早向人事处外事办提出申请。填写短期出访申请表,同时在ARP国际合作模块提交出访申请,填写短期出访申请表时应注明:出访时间、地点、出访目的及意义、会议出访则应注明所参加会议的基本情况及大会报告或文章的题目、邀请人的简单情况,研究部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将短期出访申请表及邀请信提交至人事处外事办审查并报主管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出国参加同一国际会议,由对方资助、部分资助或国内资助的,优先考虑派出。由所或课题支付费用者,一篇论文只派1人参加,同一课题组原则上只派1人参加。
3.如配偶接到邀请随访,除费用由邀请方提供外,原则上夫妇不同时派出。如特殊需要,经主管所长批准可以以因公形式派出,但配偶费用全部自理。其中公费者国际机票将按发票(若对其价格有疑问,则参照同期国际航班的通用价格)报销,或者按夫妇机票发票的1/2报销。国外住宿费不超过国家标准者实报实销,超过国家标准部分自理(参加国际会议期间,若住会议指定饭店,则按该饭店单人房间价格报销)。
4.出国期间使用外汇节余,可为课题组或为所里购买科研用品,但单件超过50美元的,需事先由人事处外事办批准。
5.归国后,在一个月内向人事处外事办交总结报告、护照及外汇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