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公派或因私出国,已购买住房产权,并达到我所购房服务年限的,不再要求交回住房。
2.公派长期回国(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已购房但未达到我所购房服务年限的,住房交回所里后,原购房款如数退还本人。确有困难不能交房的向所里缴住房抵押金,抵押金暂定为2000元/平方米,以现金形式交付。按期回所工作或将住房交回所里后,抵押金连本带息退给本人。逾期不归,又不退房的,抵押金没收归所,在使用期间内按归缴纳房租。尚未购买住房产权的,在向所缴抵押金后,在批准出国期限内我所予以保留住房。抵押金标准暂定为2000元/平方米,以现金形式交付。按期回所工作的,抵押金连本带息一并退回,在使用期间内按时缴纳房租。不能按期回所工作的,住房由所收回,抵押金如数退还。逾期不归,又不退房的,抵押金没收归所。在使用期间内按时缴纳房租。
3.因私出国,已购房但未达到我所购房服务年限的,住房必须交回所里,原购房款如数退还本人。尚未购买住房产权的,房子必须交回。确有困难的可暂借住房,借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暂借住房按同类住房市场价格(99年暂定25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抵押金,以现金形式交付。无工作年限减免,在使用期内按时缴纳房租。按期退还住房的,抵押金连本带息退还本人,逾期不退房的,抵押金没收归所。
4.我所购房服务年限暂定为在我所工作满8年(博士5年),公派出国者,每工作满一年,减100元/平方米(无四舍五入)。以后职工出国住房处理均按此规定执行。
5.已出国人员或短期出国人员在国外要求延期者,若累计超过六个月,其住房亦按此规定执行。
6.其他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所班子解释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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