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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研究所所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2009-07-30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群众,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强化权力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推行所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所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坚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的原则,要紧紧围绕所的中心任务;
  坚持广泛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要紧紧抓住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结合所内实际,依法公开、真实可信,不搞形式主义;
  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支持所改革创新相统一的原则,要正确处理维护职工利益与维护研究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所领导依法稳妥地推进研究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
  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所务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科研机密、商业机密以及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等。
  第三条 为加强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所成立由党政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和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所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所的所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有关本所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宜的决策、决定情况;
  全所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全所经济运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重大资金流向情况;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情况,四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交存情况;
  干部考核任免情况,职工转岗分流情况;
  房产资源、住房货币化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后勤转制情况,工程中心、公司转制与改制情况;
  园区建设情况;
  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职工群众关心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所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可采取以下几种: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所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把所的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进行审议,向职工群众公开;一些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还应由职代会代表讨论通过,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接受职代会监督。
  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是实行所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所党政领导可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所的工作,征求意见,也可请有关部门到会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质询。
  所网页、《金属之光》、《简报》、布告栏、宣传栏、所务会议纪要等是所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利用这些载体及时?quot;公开"的内容。
  通过中层干部工作沟通,离退休人员通报会、设立"意见箱"、公布"E-mail 意见箱"等扩大所务公开的渠道和受众面,让更多的职工群众参与所务公开工作。
  针对不同群体和不同情况,召开各种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章 所务公开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所务公开事项的提出和公布,根据常规(或一般)事项和特殊(或重大)事项的不同情况,由不同的主体提出和公布。
属于常规(或一般)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提出在所网页或布告栏直接予以公布。
属于特殊(或重大)事项,由主管所领导代表所班子提出,根据公开事项内容的需要,向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或职代会通报虮ǜ妗Sχ峄蛄嵋榈囊部捎伤斓夹樵鸪捎泄刂澳懿棵盘岢龉谌萁?br>  

   第七条 所务公开的内容,按照事项的分类,分别由以下部门提供:
  所重大事项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决定情况由所领导或所办公室提供;
  全所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由所办公室提供;
  全所经济运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重大资金流向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由财务处提供;
  参加社会基本保险情况,四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交存情况;干部考核任免情况、职工转岗分流情况由人事处提供;
  房产资源、住房货币化情况,园区建设情况由总务处提供;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由纪监审部门提供;
  后勤转制情况,工程中心、公司转制与改制情况由产业发展处提供;
  其他未提及的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 所务公开的形式、范围及实施方式,由所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所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受理群众意见和反馈结果。
  第九条 公开的内容凡遇有职工争议较大或反映强烈的,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建议,做进一步调查研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召开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职代会设主席团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求同存异。

 

第四章 所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条 为使所务公开工作得到认真落实,所成立"所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委、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工会委员会若干人组成。
  第十一条 所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监督所务公开工作是否真实、全面、公开、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反馈;同时负责组织职工对所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可根据监督职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就所务公开工作进行质询。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所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纪委和所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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