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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2022-03-02 | 文章来源:人事处        【 】【打印】【关闭

所内退休人员、事业编制职工: 

  根据中组部、人社厅、财政部及院人事局相关要求,符合20149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且于2014101日后退休的人员,我所将统一补发一次性退休补贴。请符合要求的退休人员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待资格审查结束后退还本人。 

  事业编制在职职工请先悉知相关政策,日后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请及时提供相应材料。对于当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人事处将于下年初统一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应提高退休费发放比例人员条件: 

  1、提高比例为15%的人员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进步奖等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特等成果奖获得者(集体奖一般指前五名,下同);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获得者。 

  2、提高比例为10%的人员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进步奖三、四等奖获得者,全国科学大会奖,中国科学院二等成果奖及以上获得者;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 

  3、提高比例为5%的人员条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专家;工作满三十年的五级及以上职员。 

  提高退休费发放比例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对应2014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x应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x计发月数。提高后比例不超过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对应2014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的100%。京外院属单位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月数按属地标准执行。 

  本次统一补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材料集中收取截止时间:2022331日(周四)。请相关人员务必按时提供材料。 

  望周知。 

    

  人事处联系人:吴京璇  
  联系电话:8397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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