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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17〕12号)
 
2017-09-30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金属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金属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金属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金属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所办公室是金属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

  第十条  所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所保密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待公开信息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涉及敏感信息须提交保密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信息发布原则后报送所办公室。所办公室组织对信息的最终审核。

  第十四条  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信息公开的方式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金属研究所网站,微信,公告栏,大屏幕,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等。

  第十五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公开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公开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金属研究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部门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申请: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应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予以公开;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金属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金属研究所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的业务,转请相关部门处理。所涉及的信息公开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如信息公开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同时告知所办公室,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信息公开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主管所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金属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金属研究所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成本费用,原则参照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科学院的要求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金属研究所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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