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将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所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
第四条 分管安全的所领导定期带队开展研究所综合安全检查,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所安全保卫办公室(以下简称“安保办”)是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具体编制安全检查计划;
(二)负责组织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
(三)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经常性检查;
(四)负责对检查结果实施考评;
(五)负责隐患治理的组织协调、整改、验收评价;
(六)负责按季度进行隐患治理统计分析和考核。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保办。
第七条 工会参与安全检查,监督安全隐患整改。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八条 本所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日常性检查
(一)作业者每天岗前、岗中、岗后应对本岗位的仪器、设备、设施、工装、工具、危化品、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二)房间(网络化区域)安全责任人每天对区域内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工装、工具、危化品、作业环境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上级报告;
(三)安全管理员每周对本课题组内仪器、设备、设施、工装、工具、危化品、作业环境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向课题组组长报告;
(四)治保主任每月组织本部门安全员对本部门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违章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应如实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情况;
(五)安保办各专业主管和园区主管每周对所管辖业务范围进行一次安全巡视并认真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应如实记录并提醒、督促整改。
第十条 季节性检查
安保办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针对性安全检查:春季重点开展防风防火检查;夏季重点开展防雷防汛检查;冬季重点开展防寒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节假日检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暑假”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安保办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综合性检查
研究所应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分管安全的所领导任组长,安保办、资产处、后勤与基建处、动力站、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全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专业性检查
安保办针对危化品、气瓶、安全用电、特种设备(起重机、压力容器、电梯、场内机车等)、放射装置、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防雷设施等重点领域,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符合性检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安保办。
第十五条 安全主管、治保主任、安全管理员在进行各类安全检查时,须使用“IMR安全检查管理系统”,记录检查的场所和符合性,若发现问题及时拍照并整理,然后通过管理系统将安全隐患通知到相关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分一般、较大、重大三级: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
(二)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排除的安全隐患;
(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需要确定整改方案并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隐患治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对于受技术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必须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等风险控制措施,制定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限期予以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般安全隐患治理由安全管理员(职能部门由治保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整改结果通过安全检查管理系统报送验证;
(二)较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创新课题组长/PI负责组织实施(隐患在职能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经费,整改结束后组织内部验收,验收评审通过后由安全管理员将整改结果通过安全检查管理系统报送验证;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要进行安全评估并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和经费,整改方案须经安保办审核,整改结束后组织现场验收评审,邀请安保办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
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须进行停产(停电)整改。对于存在隐患较多的实验室,安保办可责令其进行停产(停电)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每位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其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进行效果验证,整改后达到标准要求的,验证通过,完成闭环;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退回实施责任人,重新实施整改。
第五章 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安保办按月对各部门、课题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未按期整改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课题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安全管理员、治保主任当月安全检查覆盖率在85%-95%(含)之间的,扣100元安全管理津贴;当月安全检查覆盖率70%-85%(含)之间的,扣200元安全管理津贴;当月安全检查覆盖率<70%的,扣当月全部安全管理津贴。
(二)逾期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单元,给予扣发创新课题组长/ PI或职能部门负责人100元/条/月的处罚,从其基础性绩效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安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