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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科金所字〔2021〕17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促进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提升,防范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文80号令做出修改)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科金所字〔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事业编制员工、特别研究助理、科金项目聘用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博士后、返聘人员等在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以及研究生、合培生、实习学生等(以下简称“学生”)的安全培训。 

  第三条 全所各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理念,严格落实“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要求,切实增强员工与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 安全培训采取三级教育模式,其中一级培训由研究所组织实施,二级培训由员工和学生所在部门组织实施,三级培训由员工和学生所在科研团队(包括创新课题组和PI团队,以下简称“课题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以下简称安保办)是安全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新员工入所、学生入室的所级安全培训授课;负责治保主任、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特业人员参加市级培训机构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并组织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市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资质培训;负责建立和管理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第六条 人事处是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安全培训预算的申报和管理,配合安保办督促各部门做好全员培训和新员工入所、员工换岗和复工的二、三级安全培训。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研究生、合培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新员工、下实验室学生的二、三级安全培训和转岗、复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安全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组织与要求 

  第九条 一级(所级)、二级(部门级)和三级(课题组级)年度常规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内容如下: 

  (一)一级培训及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安保办负责实施,每年培训不少于 12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意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所主要危险因素和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及职业危害防护等。 

  (二)二级培训及考核由所在部门治保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培训不少于 4学时。培训内容包括:部门基本概况和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实验室(车间)特点、要害部位、危险区状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相关设备设施及作业安全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职业危害防护等。 

  (三)三级培训及考核由所在课题组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培训不少于 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课题组作业内容、作业特点、设备状态、消防设施、危险部位及防护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文明生产要求及实际安全操作示范、事故案例等。 

  第十条 新员工安全教育。科研部门新员工和新下实验室学生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职能部门新入所员工须经一级、二级两级培训。 

  第十一条 转岗安全培训。在所员工变换工作岗位或工种时,必须进行转岗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新岗位。转岗培训进行二级、三级两级安全培训,由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转入职能部门员工只进行二级安全教育。二级培训不少于4学时,三级培训不少于8学时,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新岗位。 

  第十二条 复工安全培训。员工因病假、事假、探亲、脱产学习等离开岗位一年以上或工伤伤愈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休假复工教育;针对各自心理因素施教;重新学习本工种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设备结构、性能、危险部位和防护技能,并进行实际操作练习;工伤复工教育;针对伤者案例进行剖析,找出直接与间接原因;针对事故发生点进行教育,增加操作知识,提高操作技能,建立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预案。培训不少于8学时,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四新”安全培训。科研生产及服务过程中涉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四新”的特点及操作方法;“四新”带来的新的危险因素;有毒有害物的特性及预防方法,新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新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要求。培训不少于4学时,培训完成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全员安全培训。员工和下实验室学生应每年参加全员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每年培训不少于8学时,由安保办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特业人员安全培训。电工、焊工、叉车工、起重作业工、电梯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特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安保办负责特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及复审换证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方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对外来参观、学习、交流、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施工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告知和提醒,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经常利用网站、大屏幕、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弘扬研究所安全文化。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安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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