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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安全生产与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科金所字〔2020〕61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与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所科研生产安全以及所内园区治安保卫、防范暴恐、信访维稳、交通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所科研生产、管理、支撑和后勤服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在职职工(事业编制人员、项目聘用人员)与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人员(如返聘人员、在职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合培或实习生、高访学者、临时劳务人员、分支机构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列入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与科研生产及其他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所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安委会”)是本所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设安全保卫与防汛小组等若干工作小组。所安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领导班子建立本所安全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二)协助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本所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维稳、网络与信息化安全、国家安全人民阵线建设等安全工作。 

  (三)审议本所安全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本所安全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相关预算。 

  (五)研究重大安全提案,总结安全管理成效和不足。 

  (六)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组织所内安全评审,审议安全工作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重要事项。 

  (八)审议本所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表彰奖励方案。 

  第九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以下简称“安保办”)作为所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协调全所安全管理工作,对技术安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职业健康、治安保卫、防洪防汛等工作实施日常管理与监督,并支撑所安委会安全保卫与防汛小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并督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二)承办全所安全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所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三)编制本所管理层级安全责任书,督促各部门(包括研究部、课题组)分别编制相应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本所各级部门安全责任书签订工作。 

  (五)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包括督促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设施维护和购置、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安全预案演习等事项。 

  (六)负责制订和完善本所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工作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得到落实。 

  (七)对全所安全主要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保护意见,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八)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负责消防安全专项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器具的质量和有效期,确保可靠使用。 

  (十)负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装置、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压力容器、所内机车等)、水电基础设施、技防设施、道路交通、大型活动、化学品废弃物排放等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覆盖全员的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针对新员工、外聘人员、交流人员、学生和3年以上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对于科研生产活动涉及核生化爆等危险品的人员,落实安全知识考核责任,确保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场所。 

  (十二)指导在各园区进行物业服务的企业或其他在园区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十三)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侦破、调查、处置工作,及时向所安委会负责人报告情况。 

  (十四)根据安全工作需要,掌握有关人员必要信息,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配合纠纷事项的职责归属部门,防范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每个科研生产部门设置兼职治保主任1名,协助部门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院所工作部署。 

  (二)编制本部门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责任书并落实安全责任。 

  (三)制订本部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制订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预案演练等内容。 

  (五)定期开展本部门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落实。 

  (六)组织实施各类安全培训。 

  (七)对本部门进行安全风险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保护意见。 

  (八)配合相关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九)处置本部门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及时向安保办报告情况。 

  (十)做好本部门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创新课题组长/PI为本创新课题组/PI团队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组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创新课题组/PI团队按规定配置兼职安全员,协助创新课题组长/PI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院所、部门有关工作部署。 

  (二)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制订本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四)制订并实施本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学生及实习生下室安全培训、新员工和换岗员工岗前培训等。 

  (五)定期开展本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整改的监督落实。 

  (六)组织对本组新建项目、新购设备、搬迁设备等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七)做好本组科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定期对本组进行安全风险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保护意见。 

  (九)配合相关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妥善处置本组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及时向安保办报告情况。 

  (十一)做好本组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安保办细化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提醒、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安保办每年组织全所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安全工作责任制年度考评,不断强化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目标明确,绩效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施,权责清晰,面向结果追踪问效,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纳入本所财务统一预算、核算和管理,明确经费收支范围和标准,保证经费专门用于本所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职责 

  安保办和有关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财务处依据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办理借款和报销事项,负审核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一)安保办根据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安全生产相关经费预算,及时报送财务处,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相关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年度预算,报送安保办。 

  (三)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安保办和相关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第一责任人,安保办、财务处等依据部门职责监督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形成完整和准确的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 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和使用有明确制度要求的,各部门在遵守本办法的同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事故预防 

  第十九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岗位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培训及再培训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安保办配合人事处组织全所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新职工入所安全教育;配合研究生教育处组织在读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入所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新职工入所和学生入室实行所、部、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安保办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制度。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各基层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分级分类安全检查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部门、各级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安保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对涉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抓紧时间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保办定期统计各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安全员和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五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生产活动相关安全要求,规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负责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明确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要求,确保科研生产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废液处理等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预防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 

  第二十八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射线装置建设规划、环评、采购、安装、运行、防护、检测等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备设施运行可靠,劳动防护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对电梯、起重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要求,确保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设备检修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管理和监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健全气体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各类危险性气体使用要求,加强气瓶采购、运输、存储等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类气体规范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安保办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从工作环境、劳动防护用品、职业档案、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警示标志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职工职业健康安全。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安保办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各部门(或课题组)制定本部门(或课题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安保办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告,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紧急情况下安保办应以及时处置为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此前提下及时报告并可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事故救援结束后,安保办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安全工作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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