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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科金党字〔2020〕15号)
 
2021-09-02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及《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2038号),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纳入我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为推动我所“率先行动”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所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中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所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所内各职能部门、科研部门(含各中心、研究部,下同)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课题组负责人履行本课题组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应根据上述要求和工作实际,对照以下7项内容明确各自具体责任。在工作岗位或职责变更时,应及时调整具体责任内容。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责任,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所党委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推动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选人用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规定,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情况鉴定制度,坚持领导人员和科研部门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深化选人用人监督,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着力加强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所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科研学风、师德师风等问题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四)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扎实开展经常性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本单位,分管或联系的部门、单位,所在支部讲1次廉政党课或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或联系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执行。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切实提升现代科研机构治理效能。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纪委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少数,突出对科研经费、资源配置、选人用人、学术评审、科研诚信、国有资产经营等重点内容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推进审计监督工作。抓好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所党委领导和支持所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助解决重大问题。紧盯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 

  第九条  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从严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按照程序要求,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条  所纪委在所党委、上级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具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所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所纪委要严格落实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组要求,加强对同级党组织特别是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所内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及其成员的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签订。 

  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或联系的各职能部门、科研部门、党的关系在我所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等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责任书,党委书记与所内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切实压实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与联系的课题组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责任书。 

  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原则上应与部门副职或业务范围内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科研部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与部门副职或科研骨干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  

  第十三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或联系的部门、下级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部门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与团队内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或联系的部门、下级单位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建立约谈制度。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不定期约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研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领导班子要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检机构聚焦监督执纪主责主业。纪委书记不分管、协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分管、协管工作中不涉及人、财、物等事项。要加强纪检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纪检干部配备和纪检业务培训。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所党委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科院具体举措要求,在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所内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各级党组织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科金党字〔20202号)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所党委报告,在年度述职考评中向所党委报告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结合领导人员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报告等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责述廉,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所党委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本单位、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隐瞒不报、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四)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疏于监督管理,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八)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部门负责人等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需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纪委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科金党字〔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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