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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严肃评聘工作纪律、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科金所字〔2010〕23号)
 
2021-09-02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科金人字[2006]26号),我所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保证职工对评聘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我所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职员岗位评聘、项目聘用岗位和事业编岗位竞聘、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竞聘及其它评选工作等都要坚持这个原则。为了严肃各类评聘工作的纪律,加强对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我所优良的学风和所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所针对不同的岗位聘用工作成立各级(类)评聘委员会,其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主要由我所党政领导、学术带头人、管理干部及工会(或职代会)代表组成。对于其它评选工作也应按相关规定成立评选委员会或评选小组。 

  第二条 为了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高级岗位的竞聘和事业编岗位的竞聘工作,在报名前要发布岗位竞聘通知,通告岗位竞聘条件及其它相关信息,在聘用前或确定人选前需进行公示。对于其它评选工作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条 各类岗位聘用和评选工作都实行回避制度。任何评委不能参加有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被评者的评聘工作。 

  第四条 在各类评聘工作中,严禁任何人为被评者做出向评委打招呼、拉票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所内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所里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在各类评聘工作中以及后期的公示中,评委如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经查实,第一次将被给予口头警告,并被取消当年作为评委参加任何所内评聘工作的资格;第二次出现,则5年内无资格作为评委参加任何所内评聘工作。 

  第六条 在各类评聘工作中以及后期的公示中,被评者如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经查实,则被取消本次参加评聘的资格,已获得的资格无效,并且2年内不能再次申报。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各类评聘工作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的举报并开展核查工作,根据核查结果人事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依规依纪对违规违纪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处负责对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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