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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管理规定(科金所字〔2017〕10号)
 
2021-09-02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所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费来源为所支经费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主要是以新建、改扩建为主的建筑物工程和构筑物工程。 

  安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内的给水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 

  修缮工程是指在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土建、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或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大、中、小修及综合维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与我所园区绿化相关的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是指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包括预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等咨询。其中,竣工结算审核通常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分别简称为一审和二审。 

  第四条 针对全所配套基础设施而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专项、所内新改扩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基建处,所年度维修计划项目和应急维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其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所内职能分工由相关处(室)负责。财务处主要负责全所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联系协调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及建设工程涉及的其他相关处(室)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强化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的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我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造价咨询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隐蔽工程较大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及其他需要预算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预算审核,并将送审资料交由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 

  预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工程预算书以及广联达(或其他软件)电子版 

  (二)施工图纸(应有项目管理部门盖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预算审核的结算原则 

  (四)拟承担项目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规费证、资质证复印件 

  (五)《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申请表》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由监察审计室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工程竣工后应在所专业工程师进行一审的基础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审核,送审资料交由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审,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于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且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合同规定进行财务结算,无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清单、招标说明以及招标图纸 

  (二)投标文件及相关电子版资料 

  (三)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以及广联达(或其他软件)电子版 

  (六)工程竣工图以及CAD电子版(经由设计院设计的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且有相关人员签字;未由设计院设计的竣工图应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无图纸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供对工程内容和数量的说明,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有效的设计变更资料、技术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原件) 

  (八)有效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规费证复印件(九)有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申请表》 

  (十一)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送审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上报前应完整齐全,原则上不得事后补报,否则不予结算。竣工图、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应加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印章且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等其他咨询的,可向监察审计室提出造价咨询申请,填写《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申请表》并将相关资料交由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咨询。 

  第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结算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九条 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为具有相应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工程造价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条 进行造价审核的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明确“报审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报审联系人”负责送审项目资料的报送接收,“技术联系人”应全面了解施工项目的内容,负责项目专业问题的解答,在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的情况下,进行沟通和敦促。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造价咨询工作能及时完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审,其中: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审资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审;维修项目结算审核报审资料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报审,并保证报送材料完整符合送审条件,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监察审计室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未按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且未做出书面说明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送审部门自行负责。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避免年底集中报审而导致相关工作时间无法保证的情况出现。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送审条件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督促其按时完成审核任务。 

  报送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报送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 

  第十三条 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向主管所领导报告,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察审计室应对建设项目咨询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记录,相关记录和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已审结项目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送审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造价咨询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对送审部门提供的造价咨询资料是否满足送审条件负责,做好造价咨询过程中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 应送审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核而结算的,除按规定进行审核并追回超付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所内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中以权谋私、收取财物及其他好处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与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在工程造价审核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给我所造成损失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外,将取消其在我所承接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为非所支经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进行造价审核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发生的咨询费用由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属研究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改造装修项目和维修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的若干规定》(科金所字[20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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