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人才培养,提高科研水平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主要支持符合研究所战略发展规划的科学研究,分为重点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择优支持“从0到1”的原创性研究,开拓新的学科方向;或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鼓励组织跨部门的交叉合作研究团队协同创新。
培育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择优支持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围绕主攻学术方向进行科学探索及自由选题研究,培养青年优秀学术骨干。
第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年度资助数量根据当年申请情况确定,原则上重点项目不超过2项,培育项目不超过20项。
第四条 科技处是创新基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对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结题、归档进行全过程管理。
科技处于每年6月份向全所公开征集本年度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指南方向,鼓励基础研究领域专家提出应用研究项目选题建议,鼓励应用研究领域专家提出基础研究项目选题建议,经所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所务会审议通过后确认;8月份向全所发布本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并受理申请;10月份组织专家评审,经所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签订任务书,从次年1月起开始执行。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需要,可邀请所外同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与验收。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原则上不支持与所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第七条 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创新基金培育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且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2周岁。在站博士后、特别研究助理申请者需要保证项目执行期内在所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创新基金项目,且承担创新基金项目期间不得再次申请。
若连续两年申请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未获资助(包括初审不予受理),将暂停申请创新基金重点项目资格1年。
创新基金培育项目不可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
第九条 科技处在申请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人曾有创新基金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三)申请书主要研究内容已获得国家、省市、中国科学院等部门项目经费支持的。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项目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的3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科技处负责对复审申请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基金培育项目申请,科技处根据申请书的研究方向和内容进行通讯评审,每项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少于7份。科技处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择优确定会议评审项目,会议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预备立项数量的140%。
第十一条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申请,全部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凡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科技处批准后可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会议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15人。会议评审专家应在充分考虑答辩情况和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为鼓励本所优秀毕业生留所工作,获得“师昌绪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且为本所特别研究助理者,当年可免于评审获得1项创新基金培育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拟资助的创新基金项目在全所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不予资助项目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科技处将对复审申请进行处理。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进展相关材料。无故不提交的,科技处可以直接做出项目终止的决定。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接受科技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积极解决,确保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创新基金项目依托的课题组和研究部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处在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执行期第2年年末,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向科技处提交中期报告。中期检查采用负责人答辩的会议评审方式。
科技处负责整理中期检查意见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结果。项目获得“优”和“良”的评价总数不低于70%即为通过中期检查,低于70%即为未通过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内,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处可以直接做出项目终止执行的决定,并不再拨付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离职的;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出国1年以上的,培育项目负责人出国8个月以上的;
(三)重点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第四章 结题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科技处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等材料,并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故不提交结题材料的,科技处可以直接做出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条 科技处统一组织创新基金项目成果报告会,邀请评审专家完成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以报告人的身份汇报项目完成情况。
科技处负责整理结题验收意见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结果。项目获得“优”和“良”的评价总数不低于70%即为通过结题验收,低于70%即为未通过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依照研究所有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项,创新基金培育项目资助经费为20万元/项。
第二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目标明确,绩效管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应当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权责清晰,面向结果追踪问效,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在ARP设置账户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和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财务处依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办理借款和报销事项,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预算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号)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牵头,财务处、科技处、资产处等部门协同,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据实编制,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第一责任人,财务处、科技处、资产处等部门依据职责对预算执行实施监督。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属于零余额账户财政资金,项目组应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报财务处备案。
创新基金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科金科字〔2017〕23号)的规定执行,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和财务处共同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时限和要求编制决算。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当年结清,年度结余资金由研究所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金属研究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科金科字〔201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