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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科金科字〔2020〕20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利益,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工作和学习的全体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聘用人员、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读学生以及实习、合培人员和临时劳务雇佣人员等,也适用于因退休、解除聘用关系、毕业等离开本所后不满一年的人员或另有约定的相关人员。 

  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以上人员从事如下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权属和利益均应属本所所有: 

  (一)在本所学习或工作期间,执行本所任务或利用本所名义或主要是利用本所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二)因退休、调离、毕业等原因离开本所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本所承担的工作有关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著作权; 

  (三)商标专用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技术秘密; 

  (七)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技处是本所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 本所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属本所所有,发明人、设计人等完成人具有在知识产权文件上署名和依法获得荣誉与奖励、报酬的权利。 

  第六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件的相关科技成果,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并提交科技处审核。 

  第七条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本所享有。 

  第八条  本所与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开展科技合作、接受委托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活动,须签订科技合作或委托开发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内容、权属、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九条 本所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共同实施或自行实施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实施工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和本所相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及服务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条 科技成果、专利及专有技术在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具体按照本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向境外机构、个人或境内的外资控股企业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或者与其共同实施、作价投资知识产权的,由科技处、专项任务处(保密办公室)审核,经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知识产权转化行为,须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由科技处、专项任务处(保密办公室)审核,经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中国科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各课题组须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对于承担国家及中国科学院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重要方向性项目的课题组,应推荐科研骨干参加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的培训与考试。知识产权专员可为重大科研项目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等服务支撑工作。 

  第十四条 各课题组须做好知识产权的归档工作,将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文件及时归档;科技处须做好知识产权相关过程管理文件的归档工作,具体按照本所档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所职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须与本所签署《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协议》(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来本所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在办理来所手续的同时,须与本所签署《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其在本所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应归本所所有(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所派出人员(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派出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应归本所所有(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退休、辞职或调离、毕业等离所人员在离开本所前,须将与研究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产品和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交回本所;离所后,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本所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与信息从事有损于本所利益的活动。上述人员在办理离所手续时,须签署《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离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本所人员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本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本所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本所知识产权的,本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依法积极通过行政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制止侵害本所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本所合法权益。从调解、仲裁、诉讼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在扣除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作为本所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收益,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维权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所及本所人员不得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凡因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或受到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本所人员、相关人员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本所的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科金科字〔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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