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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专利管理细则科金科字〔2020〕22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中国专利及国外专利。 

  第三条 科技处是本所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的申请、日常管理、转化等工作。 

  第四条 凡属于本所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为本所,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本所所有。 

  第五条 对于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应预先进行检索,就拟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分析。为确保申请专利项目具有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公开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论文、学术会议、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等。 

  第六条 对于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通过本所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专利申请表(国防专利除外),并从本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清单中选择代理机构。课题组负责人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内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资格及排序等事项审查无误后,提交科技处。 

  第七条 拟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时,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中国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提出国外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申请涉及与所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时,在申请专利前需对专利申请官费、代理费、年费等费用以及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分配比例等进行约定,并在提交专利申请表的同时提交共同申请专利的约定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科技处会同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定期遴选、监督、考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并按照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选择向代理机构派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经代理机构修改后,交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审阅,再由代理机构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人或设计人有义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文件要求的时限,认真并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驳回决定、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重要的官方文件,由科技处按年度归档。其他与专利申请过程有关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公开文本、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过程文件由课题组保存。 

  第十二条 涉及国防专利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等资料需采用保密函件方式传送,具体按照本所国防专利管理相关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专利费用一般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相应代理费用以本所与代理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费用及专利授权奖励按照本所专利奖励及资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利授权后,需要继续维护的,由课题组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自行承担;拟放弃维护的,可由本所或委托中国科学院指定的相关机构开展评估与运营。 

  第十六条 专利的撤回、著录项变更等事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经课题组负责人审查、科技处审核通过后,交由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专利许可、转让和作价出资等转化事宜,按照本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工作,参照专利管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专利工作管理规定》(科金科字〔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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