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事业编制在岗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条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属于支撑类岗位,设置在科研、支撑及后勤部门,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 5 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各等级基本任职条件详见附件。
第三条 高级技师、技师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申请竞聘高级技师岗位人员,其高级技师资格工种应与竞聘申报时其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一致。
第四条 符合技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人员须参加技师岗位竞聘并通过岗位评议后方可聘任。技师岗位评议由用人部门组织,人事处指导监督。技师岗位评议委员会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课题组长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技师岗位竞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人事处发布岗位竞聘通知;
(二)申报人员经本部门审批同意,向人事处提出竞聘申请;
(三)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用人部门在人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岗位竞聘,通过技师岗位评议委员会评议产生拟聘推荐人选;
(五)所务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人事处发文聘任。
第六条 高级技师岗位竞聘原则上于每年第三或第四季度开展一次,经所务会研究确定当年度高级技师设岗数量,人事处组织岗位竞聘。高级技师岗位评议委员会不少于9人,成员一般由所领导、管理和支撑部门负责人、科研部门代表组成。
第七条 高级技师岗位竞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所务会研究确定高级技师年度设岗数量;
(二)人事处发布岗位竞聘通知;
(三)申报人员经本部门审批同意,向人事处提出竞聘申请;
(四)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五)通过高级技师岗位评议委员会评议产生拟聘推荐人选;
(六)所务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八)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人事处发文聘任。
第八条 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升时间及岗位工资兑现时间按照我所岗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