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科金人字〔2006〕26号),特制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范围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正在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即列为待岗人员。
(一)受聘人不胜任原岗位工作。
(二)受聘人不满意原岗位要求调动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
二、下列人员不在待岗范围
(一)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二)距聘用合同期满3个月内的人员。
三、待岗人员的审批程序
无论待岗人员是否同意待岗,是否在《待岗审批表》“本人意见”栏处填写本人意见,待岗人员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须填写《待岗审批表》1份,写明待岗理由并签字,报送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四、待岗人员待遇
(一)《待岗审批表》经人事处审批后,自下个月起执行待岗人员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1.签有固定期限合同人员,待岗3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自待岗第4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80%;自待岗第13个月起按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放至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2.签发固定期限合同的女职工待岗后怀孕的,孕期及产期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如产期结束后仍未找到新的岗位,怀孕前与产期结束后待岗的时间合并算未满3个月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自待岗第4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80%,自待岗第13个月起按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计发至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3.签有无固定期(合同终止时间为本人法定退休日)合同人员,待岗3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自待岗第4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80%;自待岗第1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70%至法定退休日。
4.待岗期满3个月(自发待岗工资标准起)以上的,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薪级工资不予调整,可参加调标。
(二)待岗人员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所承担。住房公积金以待岗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待岗人员不能公派出国。
五、其他
(一)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应积极主动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人事部门将给予积极协助。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8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