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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岗位变动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21〕20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晰交接工作责任,保证工作交接顺畅、连续有序、前后衔接,保障全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所事业编制人员、特别研究助理、项目聘用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包括上述人员岗位调转、退休、离职(含辞职、辞退、解聘、合同终止)等。 

  第三条 岗位变动人员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 

  第四条 岗位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 

  (一)移交人是指因岗位变动需将所负责的工作和物品移交的人员; 

  (二)接收人是指移交人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指定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以及职能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能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物品的人员; 

  (三)监交人是指移交人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指定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 移交人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内容包括: 

  (一)岗位说明相关材料:包括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事项; 

  (二)待完成工作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注意事项等; 

  (三)科研项目、课题等相关事项; 

  (四)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全部工作文件和资料(含电子及纸质材料)、物品及清单;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业务工作内容相关材料等。 

  第六条 移交人应交接的单位或部门所属办公用房与物品包括: 

  (一)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科研或生产设备、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各类印章(含部门印章、业务印章、课题印章、检验检测印章等)、钥匙、宿舍等; 

  (二)因工作需要发给员工的各类证件等物品,如工作卡、上岗证、岗位聘用证书等; 

  其中,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科研或生产设备的交接还须遵守本所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 移交人在完成岗位变动相关审批程序后,须经创新课题组组长/PI、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会签,同时办理岗位工作交接,填写《工作交接清单》(附件),详细列明应交接内容。 

  第八条 岗位工作交接由移交人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负责安排,指定监交人,安排移交人准备岗位工作交接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岗位工作交接必须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按《工作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所有需要移交的内容,经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岗位工作交接完成后,《工作交接清单》须经移交人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原件由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留存备查,复印件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交接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移交人:认真整理岗位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内容、相关工作文件和资料以及办公用房、物品等,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接收人:认真检查移交人所移交的各类资料、资产、物品等,同时尽快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及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监交人: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料、资产、物品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移交人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安排、督促工作交接,审核《工作交接清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及相关业务,对岗位工作交接有关事宜进行及时处理;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接收人接受移交人移交的资产、物品等,如办公用房、宿舍、工作卡、上岗证、岗位聘用证书、检验检测印章等。 

第五章  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因即将退休须办理岗位工作交接的人员,应在办结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即达到退休年龄当年的生日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启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在办结退休手续的前一个工作日完成工作交接。 

  对于因所内部门调转或离职等原因须办理岗位工作交接的人员,应在办理所内部门调转或离职手续的同时准备工作交接,并在办结调转至新岗位工作或离所手续的前一个工作日完成。 

  上述人员在岗位工作交接未完成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对本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按员工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移交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经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书面签字同意后,授权其他人代为办理,但与岗位工作交接相关的所有责任仍由移交人承担。 

  第十八条 岗位工作交接完成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事项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至交接清楚。 

  第十九条 移交人若故意隐瞒问题或移交内容,影响后续工作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岗位工作交接不清,影响后续工作的,将视情况追究移交人、监交人及所在部门或创新课题组/PI团队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科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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