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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20〕27号)
 
2021-09-06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支持科技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与其他单位积极开展合作,根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指导意见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特别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兼职是指工作人员接受本所之外其他单位聘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或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等职务。 

  兼职收入是指工作人员通过兼职所获得的报酬,包括月收入、奖金或其他报酬以及由兼职单位转让、赠予的股权及红利等。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其中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须在人事处登记备案,其他兼职活动须由工作人员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未经审批或登记备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工作人员兼职活动不得损害本所和所在部门利益。 

  第五条 管理与支撑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兼职,确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全资及控股企业管理及分支机构建设等工作需要的,须经所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兼职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本所和兼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担各类军工项目或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其兼职行为须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要求。全职承担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本所“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第七条 工作人员申请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工作人员所属部门应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提前了解该机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工作人员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八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管理,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所领导班子成员须认真把握兼职单位性质及类型,严格控制兼职数量及兼职时间,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严格履行兼职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职能部门正副职)申请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职的,由人事处审核并提交所务会议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所,由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所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得因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从事兼职活动(不含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科技处(科研人员兼职)、人事处审批;涉及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的,还须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所领导批准。工作人员从事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活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学术性和公益性兼职备案表》(见附件2),及时在人事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兼职期满后需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或进行登记备案。凡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研究所有权责令其停止该兼职活动。未经审批擅自兼职,研究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和工资,直至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由本所、兼职单位、兼职人员三方签订《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协议》(见附件3),协议条款包括兼职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兼职协议一式三份,由人事处、兼职单位、兼职个人存留。 

  第十四条 人事处定期对兼职人员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好兼职工作。工作人员兼职时间每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研究所外派至所属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约定和安排。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应报人事处备案,并依法纳税,如实申报。如有故意瞒报或漏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税前)统筹计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并按比例冲抵其在本所的绩效工资:即年兼职收入每1万元冲抵个人所内绩效工资的0.5%,最高以个人所内绩效工资的25%为限。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在本所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兼职并被批准获取报酬的工作人员,视情况冲抵个人所内绩效工资。 

  为适时、准确地统筹计算兼职收入与个人绩效工资,有兼职取酬的工作人员须按年度填报《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收入备案单》(见附件4),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的兼职收入(税前)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不得以本所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接受任务,或承诺属于本所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将从本所获得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相关信息披露、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不得侵犯本所、兼职单位及他人的经济、技术权益。 

  第十九条 兼职活动侵害本所经济、技术权益的,本所有权要求有关兼职人员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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