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所事业编制员工、特别研究助理和项目聘用人员(以下统称“员工”)。
第二章 工作纪律及行为规范
第三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是指在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的行为。
(二)早退是指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的行为。
(三)旷工是指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行为,具体包括: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或请假期限已到,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缺勤;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不从事本职岗位工作超过1小时;或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加强自身个人修养,自觉维护本单位良好形象。
(一)不准用所内公有电话拔打聊天电话,或在工作时间内长时间电话聊天及上网聊天。
(二)办公区域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玩棋、牌、麻将、网络游戏等。
(三)注重个人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
(四)不准寻衅闹事或打架斗殴。
(五)不得将违禁品和危险品(经批准的实验用材料等除外)带入工作区域,严禁乱扔烟头、纸屑及其他垃圾,严禁随地吐痰,自觉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六)工作时间内不准携带未成年子女及亲属到工作区域;未经批准,不得带非本单位人员到工作区域。员工如确因难以克服的原因携带未成年子女或亲属到工作区域的,应严格规范子女或亲属的行为,不得影响他人工作,须全面承担其安全监护责任。
第五条 员工应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在工作中提倡互相配合、互相协作。
第六条 员工应恪守科研诚信,严格遵守科技人员科研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发生伪造、篡改、剽窃和其他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坚决杜绝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所保密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保密职责。
第八条 员工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财经纪律,筑牢廉洁防线,坚决杜绝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杜绝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员工应自觉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及本所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进行科研和生产活动时,严格遵守本所及本部门、科研团队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条 员工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守住守好意识形态阵地,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极端思想、错误思潮、反动言论和渗透破坏,遵纪守法、文明上网。
第十一条 员工应服从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即创新课题组组长/PI,下同)的合理工作安排。
第三章 考勤及请假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并落实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安排为:08:00-12:00;13:30-17:00。
科研部门人员如因科研工作或科研任务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工作时间作息的,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弹性工作制,但每周总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7.5小时。科研部门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须经科研团队负责人以及研究部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考勤管理
(一)各科研团队负责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团队或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并对本团队或本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按月汇总,留档备查。
(二)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者,须在前一天下班前或当日上午8时前告知科研团队负责人(对于科研部门员工)或本部门负责人(对于职能部门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而未按时到岗者即视为迟到或旷工。
第十四条 请销假制度
(一)员工的年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病假、事假等,依据本所员工假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请假不超过3天的,科研部门员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审批,职能部门员工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本人应通过OA系统提交请假申请,经所在科研团队负责人或所在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其中请假超过15天的,还须分管人事的所领导审批同意。员工假期结束返岗,本人应在OA系统中进行销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相关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职工工作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科金人字〔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