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科学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服务整体工作提升,依照党和国家、中国科学院关于思想政治、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科学普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6〕12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传播工作,指我所新闻宣传(含国内、境外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网络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科学普及等工作。
第三条 科学传播工作应紧密围绕我所中心工作,以全面、准确、适度、及时为基本原则,按照严谨、低调、务实、高效的要求,宣传我所改革创新发展中取得的成绩,传播科学文化,树立研究所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指通过组织面向国内和境外的新闻发布会、记者通气会、新闻通稿发放、记者采访等新闻发布活动,引导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关注、报道我所科研和管理活动中有新闻价值的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宣传我所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涌现的优秀成果、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思想,大力弘扬我所优秀文化传统。
第五条 党的宣传工作指根据党章要求和上级党组织及所党委部署而进行的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等工作,以及在公共媒体、内部刊物和展览展示等各类载体反映上述工作情况的工作。
党的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充分宣传我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情况,我所涌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科学家代表,我所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及创新文化建设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 政务信息是我所在科研、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参考价值的内部信息,为党和国家领导、院领导、相关部委、地方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院兄弟单位了解情况、科学决策、传达精神、交流经验提供支撑和服务的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安全等重大问题和工作实际,快速反应、认真组织,积极报送情况准、内容新、针对性强的信息,切实促进我所科研、管理效能的提升。
第七条 网络宣传工作指顺应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研究所网站和所内各级各类机构的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布我所工作信息,或与公共进行互动交流工作。
网络宣传工作的要求是:不断拓展并充分发挥网络各类媒体平台功能,优化栏目设置,提高编辑质量,加快更新频率,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所的改革发展动态,妥善回复公共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指主动或按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通过研究所网站群、新闻发布或申请者指定的其他方式,对外公开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的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条 舆情应对工作指收集、研判各类网络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上涉及我所相关工作和人员的舆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媒体、公众的主要信息需求进行信息发布的工作。
舆情应对工作的要求是:密切关注、准确把握我所相关舆情,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关问题调查处理、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努力消除误解、降低负面影响、维护研究所形象。
第十条 科学普及工作指通过组织科普活动、创作科普作品、运用各类传播平台,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工作。
科学普及工作的要求是:顺应科普工作发展趋势,遵循科普工作内生规律,组织开展高端、有特色的科普工作,促进科研与科普工作的融合,提升研究所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我所科学传播工作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科院、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违规发布或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全所职工和研究生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学传播工作,工作中须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负责的基本要求,要自觉维护研究所形象,不得发布有损和影响我所、我院社会形象的内容。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 我所科学传播工作由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实施和监督,所内各部门充分协同、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所办公室归口管理和负责境内外新闻宣传、党的宣传、政务信息、中英文网络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科学普及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我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科学传播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实施,部门领导是本部门科学传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在新闻宣传方面,我所按中科院相关规定要求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研究所履行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职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科学传播工作中拟发布或报送内容的保密审查。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全所科学传播工作中保密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含国内、境外新闻宣传)和党的宣传工作程序如下:
(一)我所任何个人或部门组织或参与涉及我所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到所办公室登记。重要工作进展或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登记,同时报送相关背景资料。
(二)所办公室会同申请部门,共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视宣传内容情况,策划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发放新闻通稿、联络安排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发布新闻。
(三)申请新闻宣传部门填写《对外宣传审批表》,审批表须经部门负责人、保密办公室、所办公室审批。重大宣传活动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党的宣传经党委领导审批。
(四)所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向科学传播局或国际合作局报备宣传活动。
(五)所办公室对相关新闻宣传报道进行收集整理,并对重要宣传报道归档。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程序如下:
(一)院政务信息刊物包括《中国科学院简报》、《中国科学院专报》、《要情》、《领导参阅》、《情况通报》、《“率先行动”动态》等6种。
(二)撰稿部门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审批表及相关稿件须经部门领导、保密办公室、所办公室审批,重要信息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批。
(三)所办公室将采用结果通知撰稿部门,并将重要文稿归档。
第二十条 网络宣传工作程序如下 :
(一)撰稿部门需将待发布信息报送部门领导、保密办公室审批。
(二)在金属所中英文门户网站及官方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在履行完(一)述流程后,由撰稿部门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报所办公室审批,重要信息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批。由平台管理员发布信息。
(三)申请金属所中英文网站及官方媒体平台栏目维护权限的部门,须明确栏目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填写《网站维护权限授予审批表》,经保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自行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须在部门内部严格履行审批责任,栏目责任人承担全部信息发布责任,所办公室对其信息内容及发布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四)申请独立建设网站或新媒体平台的部门,须明确网站或平台责任人,填写《部门开通网络媒体平台审批表》,经保密办公室、所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
部门自行履行信息审批流程,责任人承担全部信息发布责任,所办公室对其信息内容及发布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五)政务信息等已履行过其它审批程序,允许公开对外宣传发布的信息,凭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网络发布。
(六)各部门及机构在网络开放平台开设群、社区等互动区域,部门及机构负责人为互动区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信息的监管,并安排专人及时维护和审核。及时关闭没有能力维护或没有使用价值的互动区域。
第二十一条 科学普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开展科学普及的对象是经研究所审核批准的团体或个人。
(二)科学普及工作中开放的内容是非涉密并适合开放的科研仪器设施、展览展品等。
(三)由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开放活动须提前5天到所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各类科学普及活动举办前,活动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安全预案等,并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认真组织落实。
(五)参与科学普及活动的各接待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人员,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培训。在活动过程中,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来访人员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六)在媒体上发布科普信息或参与科普内容制作相关的项目,传播内容均须经供稿部门负责人、保密办公室、所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科金所字〔2006〕40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科金所字〔2006〕40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审核程序的规定》(科金所字〔2006〕40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网络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科金所字〔2016〕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