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研究所在进行下列有关活动时,应当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正本原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副本原件的,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且借出后应于当日归还。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的使用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研究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课题组长)签字,经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综合办公室办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副职的审批权限必须经该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书面授权,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涉及重大事务的申请,需经分管所领导、所长或所务会议审批。
(二)综合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时间,加盖研究所公章后方可有效使用。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申请与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三)以上按审批权限签批申请的各级负责人不在所内时,应授权专人代签,并将授权决定通知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未加盖研究所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无效,加盖研究所公章的复印件再次复印无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