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我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经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所务会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学生学籍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当学年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中抽取部分进行审查,主要抽检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方式分为两类:必须审检和随机抽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必须审检:
(一)同行专家评审存在较大争议的学位论文;
(二)评阅和答辩中专家评价较差的学位论文;
(三)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学位论文;
(四)涉嫌抄袭或引文不当等学术违规行为的学位论文;
(五)上一次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六)提前毕业的毕业生学位论文;
(七)当年毕业5名及以上博士生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毕业生学位论文;
(八)导师指导的首批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九)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十)学籍终止前一年内进行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十一)第二次参加或延期参加中期检查且成绩为及格(低于75分)或考核小组中排名后5%(四舍五入)的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十二)中期检查成绩为及格(低于75分)的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十三)申请博士转硕士答辩的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随机抽检:其余学位论文随机抽检。
第四条 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学位论文抽检一律实行“双盲制”匿名评审。随机抽检论文数为当学年学位论文数(不含必须审检论文)的10%。
第五条 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在每年夏季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进行。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按照规定的抽检方式和比例确定抽检名单。凡被抽到的学位论文的作者或导师,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学位办公室提交3份学位论文(隐去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不附致谢及已发表文章目录)。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提交的学位论文内容所属学科及研究方向,聘请3位国内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双盲制”匿名评审。评审结论分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若评审结果出现2个“较差”的结论,则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对涉密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技术处理后送审。
第六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下一年度的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若第二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暂停其相应招生资格五年。在暂停招生的五年内,若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且五年内不再接受其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第七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的结果汇总后报送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正式通知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作者本人,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布抽检结果。
第八条 抽检工作严格保密,评审专家名单一律不得公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意见的原件由学位办公室按保密文件存档,复印件或打印件以匿名方式反馈给论文指导教师和作者本人。
第九条 论文作者必须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认真审阅并签字确认后重新提交。学位办公室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如对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持不同意见,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反映,由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及论文作者的意见进行复议并给出复议意见,与学位审批材料一同留存。
第十条 学位论文经抽检被评审专家认为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根据学生学籍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及导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及时报所道德委员会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我所学科建设、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选聘研究生导师、分配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所务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暂行办法》(科金所字〔2006〕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