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留学生,不含四年级及以上的硕士生、五年级及以上的博士生和七年级及以上的直博生。
第三条 每学年评审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对于中国国籍学生,“优秀学生”评审条件为:
(一)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 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 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五条 对于中国国籍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条件为:
(一) 符合“优秀学生”评审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对于留学生,“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审条件:
(一) 崇尚科学,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
(二) 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 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 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五)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六) 评审学年年度考核合格;
(七) 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八) 评审学年请假时间累计不超过15天。
第三章 评审比例
第七条 “优秀学生”评审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候选人包括班级、学生会(含学生社团,下同)、研究部、上一年度中期检查优秀的学生等按名额推选。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从学生会、各班级党团支部(含所团委学生委员,下同)、班委会中评审产生,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一般各班级干部占70%,学生会干部占30%。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优秀学生”人选依据评审条件按各途径分别推选,并提交推荐表。
班级、学生会推选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本班(学生会)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获得出席者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者为“优秀学生”候选人。其中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且符合“优秀学生”条件的学生即为“优秀学生”候选人。
研究部由部主任、党支部书记、导师代表组成推选小组按名额推选出“优秀学生”候选人,由研究部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表,一年级硕士生不参加研究部推荐。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按各班级、学生会名额民主推选;推选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班级(学生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获得出席者半数以上(含半数)赞成票者为“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第十一条 成立由所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审核小组,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负责组织优秀学生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推选出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经所审核小组审核后在所内公示5天。
第十三条 每年4-5月组织优秀学生评审。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的名单在所内公布表彰并颁发“优秀学生” 荣誉证书,证书同时加盖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公章。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在评审学年休学超过6个月、参加课程考试未通过、有违规、违纪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非正当手段当选者、或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属实者将被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