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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金所字〔2020〕16号)
 
2021-09-02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保障科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降低业务成本及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事业单位,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发条财字〔2017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所内各部门使用各种资金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研究所办公基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包括总量控制标准、岗位配置标准、研究生配置标准及公用配置标准。 

  (一)按在册正式职工人数、项目聘用人数及培养研究生人数设置总量控制标准。 

  (二)按工作人员级别、工作性质设置岗位配置标准。工作人员级别按照所局级领导岗位、非所局级领导岗位划分;工作性质按照科研岗位、其他岗位划分。 

  (三)按培养研究生设置研究生配置标准。 

  (四)按内设机构设置公用配置标准。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应在限制标准内,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配置数量。科研部门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第七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应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毁损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各部门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尚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部门配置办公设备应当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除科研业务工作特殊需求外,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各部门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 各部门配置通用办公设备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用于控制本部门岗位配置标准、研究生配置标准、公用配置标准及其他工作所需通用办公设备总量。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标准如下(按在册正式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及研究生人数之和的比例控制): 

  (一)台式计算机(不含图形工作站,以及与专用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台式计算机,下同):150%(包括研究生人数)。 

  (二)便携式计算机(不含移动工作站,下同):科研部门、支撑部门、教育部门,200%;其他部门,100% 

  (三)打印机、一体机(不带传真功能):100% 

  (四)复印机:10% 

  (五)传真机、一体机(带传真功能):30% 

  (六)扫描仪:20% 

  (七)碎纸机:20% 

  (八)投影仪:30% 

  第十二条 所局级领导岗位配置标准如下: 

  (一)台式计算机:1/人。 

  (二)便携式计算机:1/人。 

  (三)A4打印机:1/人。 

  (四)传真机:1/人。 

  (五)办公桌椅:1/人。 

  (六)沙发茶几:1/所局级领导办公室(含三人沙发1件、单人沙发2件、大茶几1件或小茶几1件)。 

  (七)书柜:2/人。 

  (八)文件柜:1/人。 

  (九)更衣柜:1/所局级领导办公室。 

  第十三条 非所局级领导岗位配置标准如下: 

  (一)台式计算机:1/人。 

  (二)便携式计算机:科研岗位,1/人;其他岗位,1/2人。 

  (三)办公桌椅:1/人。 

  (四)书柜或文件柜:1/人。 

  (五)文件柜:2/人。 

  第十四条 研究生配置标准如下: 

  (一)台式计算机:1/人。 

  (二)办公桌椅:1/人。 

  第十五条 公用配置标准如下: 

  (一)A3A4打印机、一体机(不带传真功能):职能部门,3/处(中心)(或1/2人);研究部等内设机构,3/机构(或1/2人)。 

  (二)票据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复印机:职能部门,1/处(中心);研究部等内设机构,1/机构(或1/20人)。 

  (四)传真机、一体机(带传真功能):职能部门,1/处(中心);研究部等内设机构,1/机构(或1/10人)。 

  (五)扫描仪:职能部门,1/处(中心);研究部等内设机构,1/机构(或1/10人)。 

  (六)碎纸机:职能部门,1/处(中心);研究部等内设机构,1/机构(或1/10人)。 

  (七)投影仪:3/大型报告会议厅(其中主投影仪1台,小型会议室投影仪2台);1/小型会议室;便携式投影仪1/10人。 

  (八)沙发茶几:1/办公室(含3人沙发1件或单人沙发2件、小茶几1件)。 

  (九)桌前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十)更衣柜:1/办公室。 

  (十一)保密柜: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十二)茶水柜:1/办公室。 

  (十三)会议桌椅: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各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价格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分别按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附件1)、《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处负责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编制相关资产配置预算和配置计划,检查使用部门相关资产配置情况,控制全所相关资产总量等。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当依据本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需求、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二十条 各部门确因科研、教学、涉密等工作需要,在岗位配置标准、研究生配置标准、公用配置标准以外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填写《超实物量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表》(附件3),经资产处审批同意后,在满足基本需求、不超过价格标准前提下另行配置,但应当纳入总量控制标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确因科研、教学、涉密等工作需要,超过价格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填写《超价格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表》(附件4),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资产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将资产登记在本部门相关人员名下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名下,并保证用于相关工作和相关人员;为研究生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可按科研岗位对应的价格标准配置,应将资产登记在相关导师名下,并保证用于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所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把所内审批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本所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退库审批手续,由资产处统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资产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资产处负责解释。研究所将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金科字〔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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