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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细则(科金所字〔2020〕52号)
 
2021-09-02 | 文章来源: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稀有贵重金属和贵重试剂管理指导意见》(条财字〔201955号)、《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金所字〔20204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稀贵金属是指金、银、锇、铑、钯、铱、铂、钌等8种金属和以此8种金属为基体的合金;所称贵重试剂是指单价达到6000元以上(市场化计量单位)的特殊试剂、超纯试剂和稀有元素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资产处是我所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需求、采购、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制定具体控制要求、管理和审批流程,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所内各有关部门、课题组统筹协调本部门、课题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和内部控制要求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向资产处报备,加强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有效防范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管理风险。 

  第五条 所内各有关部门、课题组应加强对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安全控制,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防范措施、应急机制等,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稀贵金属重点应防范损失和流失风险,贵重试剂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章  采购 

  第六条 所内各有关部门、课题组应根据承担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需要,合理编制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采购预算,避免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等造成资金浪费和资产闲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购置须严格执行我所采购管理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需求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用途和所需数量,资产处从严审核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审核采购方式等的合规性,经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采购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所采购管理规范要求。对于纳入公安、药监、卫生、环境、农林业等部门管控的违禁品、神经精神类药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实验动物等产品的采购,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执行,采购时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九条 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拆分合同规避政府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采购数量大、批次多或涉及所内多部门、课题组需求的,原则上应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采购合同管理,明确合同责任人及管理部门的责任,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前审核及执行过程监督。规范合同基本要素信息,重点加强支付条款、供货期限、产品验收、品质保证及优先调换、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审核;对于生物试剂盒及细胞系等有活性风险的产品,合同中需明确举证责任方,避免因品质问题出现责任难以认定及处理周期长等问题;定制产品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具体的验收方案和验收条件。 

  第十一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采购物品验收工作的管理,并应核实实物资产与采购合同的一致性,必要时应当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稀贵金属应当现场精确计量到货数量,并查验出厂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后签字确认;低温试剂、定制试剂盒、细胞系等可根据需要进行性能验收。 

  第十二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供应商资质等情况的审查,避免供应商由于超范围经营、严重失信、法律诉讼等原因,造成履约风险等;通过对供应商的审查,规范供应商的准入,建立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合格供应商目录,每3年对供应商的诚信和履约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纳入我所原材料出入库管理,确保账实相符,并定期进行核查。所内各有关部门、课题组在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账册和库存实物的核对和交接,交接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四条 稀贵金属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和保险柜中,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库房须加装安防设施(监控探头、防盗门等);贵重试剂的存放应当符合保存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对库存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安全负责,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定期进行实物盘库,盘亏、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所内各有关部门、课题组应当建立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领用、使用登记制度,实时反映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使用及结余情况,根据结余情况有计划购买,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减少浪费。 

  第十七条 科研生产所需稀贵金属制品价值较高,在使用过程中消耗较少且可重复使用,对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纳入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登记建卡;稀贵金属制品的使用损耗和加工损耗应及时予以明确记录,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做核销处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上的稀贵金属部件,应在设备管理卡上备注说明,便于后续处置回收。 

  第十九条 资产处应高度重视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使用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提高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使用率;对闲置不用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应开展部门内、所内以及院内调剂使用,利用所内网页将本部门、课题组闲置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进行公示,为闲置的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共享共用提供信息支撑,减少重复购置及资源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条 对于可回收的稀贵金属,应当依据出入库的台账和损耗计量记录,由专人及时进行清理和回收,按照我所科研生产废品、废料和返回料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所内各有关部门、课题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处置贵重试剂。其中,一般试剂处置应遵循化学及生物实验室基本要求;化学危险试剂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危化品”处置要求或由第三方处置机构处置;生物安全材料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相关规范完成。 

第六章  安全防控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稀贵金属在申请、购置、入库、验收、使用、退库、加工制作、损耗核销各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账册记录和相应的证据,各流转及使用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保存、双人发货、双人装货、双人提货)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安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贵重试剂在使用和处置时应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做好使用防护,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贵重试剂不得随意处置,防止造成安全和环保隐患。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应积极借助信息化平台来加强对稀贵金属和贵重试剂的全过程管理,及时进行信息填报,定期对单位的采购信息和供应商信息进行分析,优化、精简供应商数量,提高与供应商合作水平。同时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强合同管理,推进共享共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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