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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研究所招收博士研究生复试规程
 
2011-10-09 | 文章来源:金属所招生办        【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生复试工作,确保复试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提高博士生招生工作质量和博士生生源质量。依据教育部、辽宁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复试工作原则

1.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 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量化,综合素质考核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分数线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所的招生情况,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我所复试分数线。

三、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1.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所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复试各项工作。

2.复试要求、评分标准和办法,需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在复试中严格执行。

四 、复试时间、地点安排

为了方便考生,减少考生奔波复试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我所博士研究生复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试期间,复试的对象是非沈阳市考生,第二阶段为复试分数线公布之后,复试的对象是通过复试分数线且未参加第一阶段复试的考生。

复试地点在金属研究所园区内,具体地点在复试前公布。

五、复试主要内容和方式

我所的复试考核主要是包括专家组对报考材料审查和对考生面试组成。

(1) 按照考生所报考的研究方向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组复试。

(2) 各专家组由3-5名相关研究方向的具有副研究员职称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由报考导师担任组长。

(3) 面试分为两个部分,外语考核和专业考核,外语考核主要测试考生听音辨义以及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流等能力;专业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等,并对考生硕士期间的科研工作、发表文章情况以及毕业论文工作等进行考查。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根据对提交的材料和面试的表现对复试进行打分,复试成绩为百分制。

(4) 如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另行组织面试。

六、同等学力考生复试

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已修硕士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同时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硕士主干课,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七、身体健康体检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参加由我所统一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实施。

八、考试期间食宿及费用

  考生及其陪同人员旅费及考试期间食宿等费用均自理。我所附近有沈阳药科大学招待所、陆军总院招待所、如家连锁酒店南塔店等可以住宿。考生需要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作为住宿和报到证明。

九、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复试的考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在报到时提交给研究生招生办。

1.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生需交验身份证、学生证),备复试报到及参加复试时查验;

2.有关本人硕士研究生阶段论文工作的报告(PPT文件);

3.政治审查材料(加盖公章并密封),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学校院系学生办公室出具,非应届毕业生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

具;

4.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十、录取名单的确定

1.由所招生领导小组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以及招生计划等情况综合确定拟录取名单。

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专业笔试课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一、公示与争议解决办法

1.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规程、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将及时通过我所网站及张榜等多种方式公布。

2.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的,需于拟录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核,并于4个工作日内给予考生书面答复。

举报监督电话:024-23971267。

十二、其他

1.本复试规程,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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