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节能环保专题
Copyright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辽ICP备05005387号
 
 
 专题首页>>建设节能环保型园区 金属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2012-10-08 |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环保规定。

一、所综合管理处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全所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全所职工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环保法规,提高环保意识,

自觉地保护环境。科研生产中散发出来的尘毒、噪声、震动、放射线以及排放的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等其它公害,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治理和防护措施。

三、各单位、各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办理“三同时”审批。即:环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四、产生辐射的设备,应采取屏蔽吸收防护措施;接触辐射和放射性,应根据辐射源种类性质,设立防护屏障。

五、产生有毒物质的试验或工艺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隔离措施,严防冒、滴、漏,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六、实验或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经净化治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如没有能力处理,应用容器暂时储存好,报主管部门及所安全保卫办公室,以便集中处理。

七、噪声大、振动大的设备应安装消音、减振设施或更换低噪声设备。

八、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许以任何理由破坏环境保护,如有违反,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