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及特别研究助理:
根据《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20〕27号)(附件1),我所工作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应报人事处备案,并依法纳税,如实申报。
兼职收入是指工作人员通过兼职所获得的报酬,包括月收入、奖金或其他报酬以及由兼职单位转让、赠予的股权及红利等。我所工作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税前)统筹计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并按比例冲抵其在本所的绩效工资:即年兼职收入每1万元冲抵个人所内绩效工资的0.5%,最高以个人所内绩效工资的25%为限。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在本所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兼职并被批准获取报酬的工作人员,视情况冲抵个人所内绩效工资。
为适时、准确地统筹计算兼职收入与个人绩效工资,有兼职取酬的工作人员须按年度填报《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收入备案单》(附件2),于1月25日(周二)17:00前将当年度的兼职收入(税前)报人事处备案。
如有故意瞒报或漏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办法》(科金人字〔2020〕27号)
附件2: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工作人员兼职收入备案单
联系人:董思源 024-23975132 sydong@imr.ac.cn